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08 点击数: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物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5日


山东科技大学

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物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意见》(教财〔2012〕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1〕65号)和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科研物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中计划购买的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及时采购。利用科研经费正常采购科研物资,按学校有关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严禁利用科研经费擅自从以下公司、单位和个人采购科研物资,特殊情况确需向以下公司、单位和个人采购科研物资时,严格可行性论证、审查、审批等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及直系亲属成立的公司。

(二)项目负责人及直系亲属参股的公司。

(三)项目负责人利益相关方。

第三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资产处置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研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委托方代购或用于科研实施现场无法回收的科研物资,资产处置时由项目负责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并配合资产管理处及时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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