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科研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06 点击数: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事项监督机制,保障学校师生依法获取学校科研管理过程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科研信息,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开展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科研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方式,将科研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公布。

第二条 学校科研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校公开科研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校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信息公开工作。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学校科研事项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科研信息。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科研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与科研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科研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研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限项推荐的科研平台、科研人才、科研项目、科研奖励数量,学校推荐方式、推荐结果等信息。

(三)各类校内科研平台、科研人才、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的评选数量、评选方式、评选结果等信息。

(四)科研经费匹配、科研工作量核算信息。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科研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学校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信息公告栏、公告栏或以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确定公开的信息,自该项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科研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了解师生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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