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06 点击数: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5日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和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鲁科财字〔2006〕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包括:学校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购置与论证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坚持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进行,对短缺门类、覆盖面大以及急需配套的优先安排,坚持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和设备闲置。

第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或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具有特殊功能、精密、稀缺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应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相关科研平台负责人和相关学术委员会成员等组成的专家组对其进行论证,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前瞻性和工作量预测分析。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校内外已购同类设备的配置情况及共享、共用方案。

(四)安装场地、实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第六条  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办法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归口到所属单位的相关科研平台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于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积极进行计量认证。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记录,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保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四章  开放与收费

第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原则,在优先保证完成我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

第十条  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和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入网要求的,必须加入相应平台并对外开放使用,已经入网的仪器设备需注意平时使用信息的上网填报和及时登记。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科研仪器设备有偿服务原则。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核准可以共享共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报请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后依法收取,并将收费标准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课题组优先使用。

第十三条  所收费用由财务处单独建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等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对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利用率、维护完好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与共享、获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  学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有关机组负责人和单位,对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绩效考评和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绩效考评中获得先进的单位、机组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评价结果将作为评选仪器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学校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仪器开放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应收尽收,严禁私自收费,对利用仪器设备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


Copyright© 2020 山东科技大学基础课部.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胜利庄路17号